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09-20 21:10:26推 QueenHKASino: 所以原原PO如果真的搶/偷回來, 女方要告他就換女方 09/19 23:55
→ QueenHKASino: 要舉證嗎? 09/19 23:55
推 KKyosuke: 舉證搶/偷啊 09/20 00:06
→ hsinyeh: 偷/搶東西的時候就有檢察官還有司法警察幫忙了 09/20 01:27
→ qmaper: 為了包包犯上搶奪或偷竊會不會太不划算了一點.... 09/20 08:14
→ qmaper: 民事糾紛變刑事案件了 09/20 08:16
推 haohaobobo: 應該說 原告主張的權利不同 舉證責任就會有不同 09/20 13:01
→ haohaobobo: 女友單純否認是借貸 那男方要舉證 09/20 13:02
→ haohaobobo: 但女友加碼說是贈與 那就要舉證是贈與 09/20 13:03
→ depravity: 已經在手的人說是別人送的不會造成獲有利益不需要舉證 09/20 13:43
推 KKyosuke: 簡單來說 要主張與表見事實不符的一方必須舉證.. 09/20 14:18
推 haohaobobo: 女方已自承原先包包為男方所有 其主張贈與沒有獲利? 09/20 14:47
推 hsinyeh: 問題是原告要勝訴要證明有返還使用借貸物的請求權阿.. 09/20 15:43
→ hsinyeh: 被告那只是抗辯方法又不是原告訴訟標的的構成要件 09/20 15:44
推 haohaobobo: 所以原告應該以所有權返還請求權主張阿 09/20 16:02
→ haohaobobo: 雙方既對於原告為所有權人不爭執 主張物權比較有利 09/20 16:04
其實類似案件舉證責任應從民事訴訟法角度切入,
簡單可分為:
1.附理由之否認:就對造之主張事實,另以主張不能兩立之事實,
以否定對造之主張事實之陳述。
2.附限制之自認:指一方面承認對造之主張事實,同時所為之新事實主張。
以本案為例,原告方主張是使用借貸。
原則上由原告方負舉證責任,但其後舉證責任是否轉換,端看被告方之抗辯方式。
若被告主張該物是贈與而非使用借貸,則屬於"附理由之否認",
不生舉證責任轉換問題。
若被告主張該物是借貸沒錯,但物主早已聲明不用還了,則屬於附限制之自認。
被告應主動舉證抗辯內容為真。
由此可知被告的抗辯方式影響舉證責任甚大。
再舉個類似例子,若被告主張該物是自己花錢買的則屬1。
主張已經返還則屬2。
以上只是基本原則,此外尚有其他足以影響舉證責任轉換問題之關鍵。
因本案沒有提及,在此就不做多餘假設或推論了。
其實實務上也不會這麼單純明確.....
雖一樣是主張贈與,但被告講法不同會產生不同的效果。
例如:被告說 1.他自己說要送我的。
2.他自己後來說要送我的。
所以原原PO如果真的搶/偷回來, 女方要告他就換女方要舉證嗎?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4-09-20 01:27:00偷/搶東西的時候就有檢察官還有司法警察幫忙了
作者:
qmaper (~å¡ç‰‡~)
2014-09-20 08:14:00為了包包犯上搶奪或偷竊會不會太不划算了一點....民事糾紛變刑事案件了
作者: haohaobobo 2014-09-20 13:01:00
應該說 原告主張的權利不同 舉證責任就會有不同女友單純否認是借貸 那男方要舉證但女友加碼說是贈與 那就要舉證是贈與
已經在手的人說是別人送的不會造成獲有利益不需要舉證
作者: haohaobobo 2014-09-20 14:47:00
女方已自承原先包包為男方所有 其主張贈與沒有獲利?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4-09-20 15:43:00問題是原告要勝訴要證明有返還使用借貸物的請求權阿..被告那只是抗辯方法又不是原告訴訟標的的構成要件
作者: haohaobobo 2014-09-20 16:02:00
所以原告應該以所有權返還請求權主張阿雙方既對於原告為所有權人不爭執 主張物權比較有利
作者:
m06 (桂冠湯圓)
2014-09-22 17:53:00唔...需要一點時間消化
作者:
qmaper (~å¡ç‰‡~)
2014-09-22 21:43:00就是你提出對你有利的事由就要負責舉證 不然對方只要否認你不能說 你沒有證據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