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敝人繼承父親之土地後發現有一筆約150坪的農牧用地 地目為溜(灌溉水池)
有375減租租約 但承租人是誰完全不知 家母也不知 也沒繳過租金 也無耕作事實
從未換約 依大法官第五八○號解釋 如出租人以擴大農業生產收回土地得免付
補償金予承租人(前提無使承租人生活陷入困境) 行政院也於102年將修正草案送入立院
問題:
我是要援引大法官解釋 上法院 收回租地
或是依程序以未從事農作未繳納租金 等一年後依法收回租地(但怕原承租人又回來耕作)
還是暫時不處理 等立法院三讀通過後 再依新法令收回耕地
以上三種方式哪種比較適合 另外真的有人以大法官解釋令收回耕地自行耕作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