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因故要聲請強制執行
律師表明要繳交執行費用,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八
但我翻法條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後問律師
「文義不是寫每百元徵收七角(千分之七)嗎?」
律師表示,因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有準用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所以有調漲
問題:
當下我沒想太多,回來才有疑問,想請教板上專業人士
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寫的是各高等法院可以調整
但我是在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的阿...
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所謂的調整,可有什麼樣的依據呢?
可以他高等法院說千分之八就把原本的千分之七調漲?
那法律就不就不用訂了..因為他喊多少就多少阿..是這樣嗎?
先在這邊感謝熱心回答的大大,雖然沒差很多但就是想搞清楚XD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