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作者: vovody (搔癢)   2014-09-19 16:12:14
事實經過:
想請問大家一下,我跟我們團員感情都很好,目前打算參加一個比賽,大家也都想參賽。
但比賽報名需要親筆簽章,因為時間期限與地域限制的關係,我無法讓大家簽到名。
假如我徵詢到大家的同意,要他們在FB下面寫出
"我願意授權給XXX代替本人簽章參加XXX比賽"
沒有損害到任何人利益,這樣還構的成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雖然可能是多慮了,同學也不可能提告,但還是有點不放心。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MELOEX (MELO)   2014-09-19 17:02:00
通常 取得授權之後 你簽字就代表授權人簽字這叫做"授權" 授權絕對不是同意你簽他的名字XD怎麼會想到用FB? FB沒有辦法代表本人呀0.0建議還是正式一點寫張"授權同意書"然後傳真給你存底
作者: Jasy (傑西)   2014-09-19 17:13:00
這應不是特種文書 是一般私文書? 另推樓上作法較為謹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9-19 17:15:00
簽名後傳真 or 簽名後拍照寄出,都可以有效證明...
作者: MELOEX (MELO)   2014-09-19 17:19:00
報名表是簽你的名字 然後標註是"代某某某"
作者: Jasy (傑西)   2014-09-19 17:20:00
原來是這樣簽 學到一招長知識可是這樣是不是連授權書都要給報名單位看?
作者: MELOEX (MELO)   2014-09-19 17:23:00
既然對方有特別要求需要親簽 那麼授權書附上比較正式主要是不要讓對方有機會挑毛病啦0.0
作者: vovody (搔癢)   2014-09-19 20:12:00
謝謝各位的意見!! 已經有更好解決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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