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想請問大家一下,我跟我們團員感情都很好,目前打算參加一個比賽,大家也都想參賽。
但比賽報名需要親筆簽章,因為時間期限與地域限制的關係,我無法讓大家簽到名。
假如我徵詢到大家的同意,要他們在FB下面寫出
"我願意授權給XXX代替本人簽章參加XXX比賽"
沒有損害到任何人利益,這樣還構的成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雖然可能是多慮了,同學也不可能提告,但還是有點不放心。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