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跟前女友在分手的時候 因為我不想與她再次見面 所以故意躲著她
但是她為了逼我出面
闖進了我的工作宿舍的房間(我不曾給過她鑰匙)
抱走我養了10年的寵物兔
然後傳簡訊恐嚇我說 不出面就要弄死兔子 讓我自己收屍
她很了解我 所以也確實拿走了我生命中最重要的東西來威脅我
我在極度害怕的狀況下
(因為兔子是個極度受到驚嚇而死 而且因為抱法不正確就脊椎受傷的寵物)
偷偷跑回房間 確認兔子真的被抱走後
只能逼不得已出去和她見面
在談判的過程中 我們有爭吵 為了保護兔子也有肢體衝突
中途被我同事看到 我也有向他求救 但同事礙於情侶吵架 沒有多插手就走進宿舍
不過也還好 讓我有機會躲回宿舍
不過後來前女友 跑去派出所 說要告我傷害
大半夜的也鬧上了警局 她還在警局假惺惺訴苦
警察還逼我道歉 我只能說我那時真的是不懂事 我應該馬上提告的
但是我那時心荒 想不到那麼多 還真的道歉
最後警察就這樣把事情搓掉 送走我們兩個
(臨走之前 她還把爭吵中搶走的眼鏡 在警察面前 摔在地上還我 我真的快氣死了)
後來想一想 很不對勁 又跑回去問警察
警察說要告可以 但是一旦提告 就沒回頭路 畢竟曾是情侶 要我再想看看
然後隔天早上我跟前女友有通電話 我有從旁錄音 讓她自白了那些闖空門 偷兔子的事情
然後也有從宿舍的監視錄影器節錄出她進出宿舍的影像
問題:
我們分手後 其實我只想要過個平平靜靜的生活
但是她卻不給這個機會
屢屢騷擾我和我的家人 她對我真的非常不客氣 從不認為她有錯
所以準備提告了 真的不再原諒了(其實在她偷走兔子那一刻 我就該報警了 我現在很後悔)
我手上有 她出入宿舍的錄影檔 恐嚇我的簡訊 我同事的目擊 她自白的錄音檔
這樣是不是可能成立我標題所列的 恐嚇 強制 加重竊盜罪
還有沒有可以適用的刑法
我去報案的時候 這些證據要怎麼整理可以讓筆錄做的比較順利?
像這樣的案子 做筆錄大概會多久?
我知道她可能會反告我傷害 但她頂多就是些小瘀青 我的腳骨差點也被他用車門夾斷
這部分我打算就是互告 我覺得無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