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09/15日我從臺中去了高雄地方法院進行調解,在法院寄來的信上有提到可以申請旅費,1
0日內皆可申請,但我一時腦弱,當下忘記申請了……
現在是希望可以回頭申請這筆旅費
問題:
想要詢問如何進行事後申請
上網查了一下都有提到要10日內申請
但沒有找到要填寫的下載表格等資料
(其實我對法律不算有什麽概念……以前也沒去過法院……有什麽錯誤或不足的地方請指
正,謝謝閱讀到這邊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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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查了一些資料,稍微補充一下
我是證人,對方是被告
查到的資料有說,確定身分後會給一張申請書,但我並沒有拿到那張申請書(是我不合資
格所以不給我?)
其實我人不在高雄,所以或許需要代理人去領,如果照規定是必須本人親自去領的話,那
就只能算了,當作上了一課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