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rowl (路人甲)》之銘言:
事實經過:
我媽是屋主..
和我一個不熟的親戚..
當時我媽有同意該親戚..房子可以先當作租他
如果2年內他完全沒有積欠和遲付到任何房租(3個月付一次房租)..
那房子2年內他可以用我們當時付出的錢買回..
當時有打租約..在2年內或租約終止前..他有權依原價買回該屋
而且租約中有另明定只要有任何遲付租金的情況
租約在不另行告知的情況下就視同直接終止
第一次付房租就遲付了..基本上沒有一次有準時的..
因為他遲付的關係..
我們有打電話跟他說過了..基本上因為他遲付..
因為2年的租約並未到期..
問題:
1.我想請教的是..到底他已經因為遲付房租而違約了..我們也明確的告知過他了
那我們是不是還要依他找律師發的律師信內容一樣把房子賣給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