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媽最近收到國稅局寄來的綜所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是我大舅的!!
我大舅舅於102年2月份過世,他100及101年的所得稅都未申報!!
然後他的子女、孫子女(第一順位)都已辦理拋棄繼承
第二順位父母都已過世
所以就輪到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尚有我媽及其他兩位舅舅
由於大舅生前積欠別人很多債務,所以也很多年完全沒有和我們有連繫
所以他過世的事我們也不知道…
當時他子女辦理拋棄繼承時並沒有一份存證信函寄予我方
直到現在收到稅單我媽才知道!!
問題:
1.那兩張所得稅單我們需繳納嗎!?因為說沒繳就要強制執行!!
2.怕後來又有其他什麼債務的問題,我媽現在才去辦拋棄繼承還來得及嗎!?
不知是否還在三個月內辦理的規定之中!?要是來不及還有何做法!?
3.在所得稅的繳款書中有提到一條,是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
「在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義務,如有滯欠稅款,就遺產範圍內為強制執行。」
這段話我該解讀為就我大舅所留下的遺產數字中拿去繳就好了嗎!?
但他沒留下任何遺產的話,就…
抱歉法律常識並不太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