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netQ (nth)
2014-11-11 15:40:00我不認為前兩樓,以現行判決風氣,起碼強制猥褻起訴吧另外,LINE的對話當然是證據阿,不過有錄音的話,比較有力當然你講話要有技巧,不能直接什麼"妳幾年幾月幾日在辦公室摸我,妳都沒有愧疚嗎?"之類的...那樣一定錄不到東西
作者:
janetQ (nth)
2014-11-12 13:44:00在房間內摸胸,甚至私密處,要說沒有強制,跟事實太脫節,不過這邊沒有要跟各位學術專家爭執,畢竟都非當事人,也未聽其直接陳述,總之,我要表達、強調的點是,這"應該"不只性騷有因職位權勢而隱忍屈從,那就228;有受上司壓制摸奶,那就224.最後,tenbear他們講的絕對也沒錯,只是相比之下,一個是較為保守看法,另個是比較積極的認定,如此而已.假如你朋友真的認為受到很大不甘,吞不下去,就把當時現場還原給檢察官,交給檢座去決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