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因為想要請人幫忙修改留學文件,最近報名了一家留學代辦公司
然而,我們雙方在第一天簽的契約上面,只有我在甲方的地方填寫自己的個人資料並簽名
乙方(代辦公司)卻沒負責人親自簽名和蓋大章、小章。只有文件上已經打好的乙方資料
我去跟負責人說,他還說這是例外,這份契約沒有問題!
我上網查了資料:
依民法第 153 條(契約之成立)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
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不必有書面之簽暑,只要當事人合意者,既生契約之效力。但由於
舉證上之困難,通常要透過上述之方式,來主張契約之存在,會有一定之困難度。因此重
要之契約,當事人都會以書面之簽暑,來確保雙方之權益。
依民法第 3 條(使用文字之準則)之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
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
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問題:
請問這樣的契約是不是就沒有效力?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