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半年前(警察說今天是最後一天可以告就在今天被告了)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都有受傷跟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作筆錄,但是那時沒拍照,警察
有測量煞車痕對方機車煞車9M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有聯絡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當時是說兩邊都有責任所以就當沒事。
我們沒保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時我弟弟騎腳踏車騎到快車道上,被機車從後面撞飛,對面機車煞車痕九公尺但是不知
道有無超速,當時我爸跟在我弟後方10公尺有目擊。道路就是雙線道。
六、問題:
我弟是很多地方擦傷,而對方牙齒斷了,當時警察說對方應該陪我們錢,但是對方保險公司
很兇,然後後來也一直連絡沒有,就想說算了,沒想到半年後最後一天,剛剛警察局打
電話來說對方要提告,不知道該怎麼辦,對方要求十幾萬賠償,感覺不大合理,想問問,
這方面的事故有哪些相關法條可以參考?還有,這到底是算哪邊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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