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3/11/23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當下本人騎機車有受傷,對方開車沒受傷,我是後有到醫院掛急診
開立診斷證明書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有報警,沒作筆錄,現場沒移動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只有基本強制險
對方說有保意外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時我騎機車,對方開車,我們在同一方向,而這條路是一線道,對方行駛在我前方
當時路邊停了一台汽車,對方汽車被卡到,因此有停了一下來
我從後方過來,想從對方的左邊進行超車,而超車時我沒超過馬路的中線,所以超車當時我們在同一線道
我正要超車時對方打了左轉方向燈,要繞過那台車,但當時我已經在汽車左後方準備超車
而當時時速大約40
因此我沒打算讓對方過,因為我會來不及煞車,而對方在我超車到一
半時直接往左轉,我撞到他左邊前燈殼,所以當時我應該是已經快超過對方車時,對方才
左轉,對方開車,人無受傷,汽車有刮傷,我騎機車,車有倒,人摔落,手腳有擦傷及
挫傷
事後報警之後,對方說他有保險,保險公司會賠償,警察來時,他也有在警察面前說,
他會負責,但警察叫我們自己看能不能和解,他沒有說誰對誰錯
對方沒有打算叫我賠償他的車子,我的車子及醫藥費部分他是希望看保險能不能全賠,
他說他會跟保險公司說是100%他的過錯。
六、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基本上這樣肇事責任雙方大概是幾比幾?
保險公司是否可能因為對方說他100%他的過錯就直接賠償,還是要等30天後,判斷書下來
,才有可能賠償?
賠償金部分,我自己有大概估算了一下,可否請各位大大幫我判斷我這樣合不合理
車子維修金額(我是騎11年new fighter 車子部分右邊車殼全換,因為殼的部分,
在撞擊當下,就飛掉了,還有前面的殼,龍頭部分有歪,而其他小擦傷的地方我就
不打算求償)
我自己網路上找大概是14000,實際價格當然還是以車行估出來為主
物品損壞部分(衣服,鞋子小擦傷我就不打算求償,而牛仔褲破掉,一件4000元,
我剛買沒多久,但我沒保留收據,但這條褲子基本上店家都還有,所以可以查詢價錢,
安全帽有裂掉,大概買一年,一樣沒保留收據,但基本上店家也都還有,查的到價錢,
大約2000元
醫藥費部分(目前是只有急診費650元)
剩下的部分就是我想要看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不等判決書,直接賠償,或者是等30天後
,判決書出來後賠償
如果直接賠償的話我會跟對方說後續醫藥費部分跟他拿1000,然後交通費部分,因為
如果雙方沒簽和解書,我是不會修機車的,我自己上課都是騎機車通勤,如果改坐計程車
,來回大約600/一天,因為我家附近沒有直達學校的公車,平常都是桃園-台北通勤,
如果對方願意直接賠償,交通費部分就是從23號~簽和解書那天,一天600元。
那如果對方一定要等判決書出來,就是都照收據,我醫藥費多少就多少,
交通費幾天就幾天,還要另外算我出去的交通費(因為我不可能每天都只有上下課)
而其他精神損害費,有的沒的,我不會去跟對方拿,我上面金額加起來的話
直接賠償:14000+6000+650+1000+600元/1天交通費
等判決書出來賠償:14000+6000+650+後續醫藥費+600/1天交通費
想請問我這樣會算獅子大開口嗎?我認為我是真的把我用的到的
才列出來,其餘一些小錢,車子小擦傷,我都算了
我自己是希望對方直接簽和解賠錢,我不想要拖那麼久,很麻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