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文長,謝謝各位)
朋友於兩年前與房東租店面做生意
租約上有註明合約到明年的一月底
但10月份房東便不斷表示希望朋友租到12月初就好
朋友覺得不堪其擾,而且之前就與房東有些許摩擦
(房東擅自將店面騎樓出租給另一個攤商賣雞蛋糕,
但合約書上有載明"店鋪出租含騎樓)
決定不再與房東續租(但是合約上還是註明到明年的一月)
到了大前天
朋友已經將生財器具全數清空
但房東強勢要求房子必須"恢復原狀"到租店面之前的狀態
且押金5萬也不打算歸還
具房東說法是5萬不足以讓他的店面"恢復原狀"
問題:
1.房東在合約未到期便要求朋友搬離
朋友是否可求償?(朋友家生意不錯 月營收約20W)
2.房東擅自將騎樓出租給別人,並未告知朋友
朋友向房東反應後,房東表示雞蛋糕並未佔用到騎樓
而是在馬路上擺攤,所以不算佔用騎樓
朋友是否可求償?
3.關於"恢復原狀"這部分
因朋友租的店面是房東之前的客廳改建的
所以依合約朋友必須把房子恢復到之前客廳的樣子嗎?
4.房東押金不歸還,該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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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過朋友租約
合約上幾乎都是維護房東的權益
搞不懂他怎麼會簽這種合約...
原本有想過要檢舉房東逃漏稅
(房東是當地財主,靠收租金過活,從沒報過稅)
但我有看到合約上有一條註明"如被追討稅金什麼的,必須由朋友負責)
朋友想說押金5萬就算了
看房東要怎麼"恢復原狀"隨便他
就當作是恢復原狀的費用
殊不知房東告訴他這點錢根本不夠!
朋友才會這麼生氣...
這件事如果硬走法院,朋友勝訴的機會大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