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甲在網路上說:乙欠錢不還、乙損害了誰的利益、乙性侵了誰諸如此類的
並且假設陳述都為真
那麼這樣的陳述具有預防第三人受到乙傷害的可能性
這明明是一件對的事情,為什麼甲會有誹謗罪名的可能?
難道甲應該把事情都掩蓋
讓乙可以大剌剌的對其他不知情人的進行無預警的侵害
這樣會比較合理嗎?
2.每天都有一堆新聞:某某是公車之狼、某某是變態、某某做了什麼錯事
而這些某某都不是公眾人物
可是媒體可以直接散布於眾毀損他人名譽的事
甚至連臉都直接拍到
那又為什麼不構成誹謗罪?
以上兩點問題一直困擾著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