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的文章引發了一些討論 事情的原委 可看前面三篇 就不重複了
當時的看法分為四種
A 我的超連結沒有重製 沒有變為自己網頁的一部份 無侵權問題
B 就算是超連結網址 也要作者同意才能張貼出去 所以侵權
C 超連結若為網頁網址(php,htm,asp...) 較無爭議 為檔案(doc,pdf)有可能侵權
D 網址為不正方式取得 會造成原網站瀏覽人數降低 有侵權 具體法條則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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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B的看法已經確定是錯的 純粹網頁的網址超連結無侵權疑慮
A和C的分歧在於後墜名為網頁無法直接開啟者 究竟算是網頁還是檔案
智慧財產局的答覆是偏向A
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 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至於D所提到的 造成網站的損失 智財局說此並不是著作權法所規範的
可能還有其他問題吧 就不知道這要問誰了
我的感想是 以後若要張貼他人的網站 最好還是經過作者同意
然後最好是貼網頁檔而非檔案 因為確定這樣一定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