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弟弟今天說公司要技術人員簽署競業條款,一式兩份並且要簽名和蓋章,留存人事單位。
內容如圖:http://ppt.cc/YlDV
http://ppt.cc/~kph
他不知道內容是否合理,而且怕與生涯規劃抵觸,所以尚未簽名。
問題:
我弟在財團法人擔任工程師,之後有打算報考中油、中鋼等南部的公司。
條款中有提到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到同性質公司上班
而他目前是在公司新成立的部門當工程師
剛好最近中鋼和中油也成立與他部門相同業務的新事業群
中鋼的那個新事業群算是他現職公司的競爭對手
中油的新事業群則算是他現職公司的上游,有機會有業務往來
想請教的是如果我弟簽了這份條款
因為我弟想考中鋼和中油的機械工程師
中鋼的考進去的機械工程大都是擔任股長的職務,偏向鋼鐵製程性質的工作
中油則是要看分發的地點
但是兩者都不曉得是否會進那個新事業群
假若日後他透過招考考進去了
會不會受到競業條款裡面提到的兩年內不得到同性質公司上班的限制呢?
我弟的疑慮是這樣的話中鋼和中油算是同性質的公司嗎?
中鋼中油的主業是鋼鐵和石油都跟新事業群沒有相關
那如果他考上了離職進去中鋼或中油上班會不會被原公司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