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學生目前國一,是我輔導的個案。
在兩個禮拜內,學生在聯絡簿上,寫上「學校需繳交○○○錢」,隔天拿到錢以後,
用立可帶塗掉(雙面塗)。
用這種方式跟父親詐領了三次,分別是5000、5000、6000。
後來是父親受不了,跑到學校問為什麼要交這麼多錢?事情才曝光。
當然,父親自己也有問題(他明明有學校和導師電話,卻沒有求證,直接給錢。而且
孩子在國小階段,即有這種偷拿父親提款卡去盜領錢的紀錄)
問題:
1.我們想要加強學生的法律觀念,因為該生家庭功能不彰,評估後,認為應該從孩子
本身的法治觀念著手。
原本另一個老師跟該生說的是「你在聯絡簿上寫學校要交錢」,這是偽造文書。
我跟該生說:這是一種「詐欺」的行為。
今年少年隊的人來,輔導老師請他幫忙加強孩子的法律觀念(順道嚇嚇他)。
少年隊的說法是:聯絡簿上塗改,不能算是偽造文書和詐欺。反而學生偷拿同學抽屜裡的
巧克力。這是偷竊,是「公訴罪」。
所以少年隊主要訓斥偷竊行為。
想請問各位:學生在聯絡簿上偽造學校資訊跟父親要錢,這有觸犯什麼罪嗎?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