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2/8當天發生性騷擾案件,當天也在警察局製作完筆錄,一值到9/20才收到由警察局
函送地方法院的信件,而9/28收到由檢察官依刑訴法231-1條發回警察局的信件,1/7
開庭由檢察官提問,詢問說如果被害人願意調解,問我是否願意?我回答願意。雙方
當事人於調解課達成和解而被害人撤銷告訴。
問題:
1.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六個月內為之。2/8發生案件也做完筆錄,9/20才收到信件,那這樣算已經超過6個
月提起告訴嗎?
2.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那這樣還算有前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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