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上課期間
學生攜帶(自稱名牌、昂貴的)物品來學校、在學校遺失
學生說自己留在科任教室
可是沒人看到也沒人撿到
家長來學校究責、調閱監視器(學生確實有帶來學校)、
還說要調閱個資調查老師
學校目前要科任老師寫報告給交代(?)、給說明
家長不滿意的話就要談賠償問題
目前唯一的證據(?)就是學生「說」他留在科任教室
問題:
請問學校不挺的老師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如果有老師在會談時能夠拿出來自保的法條
請問是哪條呢?
謝謝<(__.__)>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