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債務人借款20萬逾期未還,強制命令確定後已到國稅除查過財產及所得
查得債務人有薪資及直銷公司的收入及房屋一筆
但是直銷公司在所得清單中的分類並不是薪資,分類是執行
問題:
1.除了可以向債務人現職公司提出1/3薪資償還外,像直銷這類的公司也
可以嗎?
2.如果強制執行中執行標的順序依序是債務人的薪資所得再來是房屋部分,
那需要擔心債務人被強制執行時將房屋脫產或贈與給他人嗎?(因為優先順序
第一是薪資)或是有甚麼方式是能防止在欠款清還前讓債務人的不動產不能
贈與的?
3.如果債務人在台北工作(公司地址也在台北)但房屋在高雄(戶籍地也在高雄)
,這樣我是要向哪一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需本人親自到院辦理嗎?因為看資料
有人說可以郵寄(那千分之八執行費要怎麼繳納?)
4.這樣來說申請強制命令時候資料須附上的有強制命令確定、債務人所得清單
、債務人財產清單、聲請強制執行狀共四份文件就可以了嗎?
以上問題再煩請大家幫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