礙於對法律沒有太多概念想來版上詢問
以下兩個事件在麻煩熱心人士解答,感謝
事件一
1月份應徵某公司檢測人員
薪資時薪計算115元 一日工作時間七小時
9:00~17:00 中午休息一小時時間不計薪
備註:老闆說不用打卡,因此沒有上下班打卡紀錄
做到第四天下班後,找到其他更理想的工作便以
簡訊告知辭職理由,隔日早上附上辭職信請管理員轉交
之後發薪日僅拿到2000元 事後向資方反應薪資有異
對方表示,應按照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提出,故此四天工資給你兩千
備註:面試時沒有提到這點,也沒有簽相關合約,最後資方表示有問題就
請勞工局跟他講
事件二
2月份續接上述事件一的理想工作
工作內容為宅急便隨車人員,幫助司機送貨
工作時間:7:30~中午司機送完一個階段為止返回上班據點打卡下班
當初應徵對方所告知的"半天班","整天班"則到晚上八點左右
故此下班時間不一定,多半在中午12點半~1點半之間
期間有幾天司機詢問我是否可以幫忙到下午(那幾天都四點多或是六點下班)
備註:當初面試資方表示上下班為打卡制
面試時告知原定任期到2/18,但17日下班後來電告知明天不需要支援
故此18日不用上班
之後順便問對方詳細薪資的算法
對方表示,基本上會扣除中午休息時間 半天班 扣一小時 整天班扣兩小時
滿五小時扣一小時 滿十扣二
之後反應面試時沒有告知,對方卻說確認結果是有告知...
之後繼續反應這樣不合理 對方表示過段時間再來電跟我說明
之後來電說明,半天班的不扣我薪水
但整天班 四點多跟六點下班那幾天要扣兩小時
我便說好那我知道了
之後順便跟對方確認下班打卡怎麼算
對方表示倘若12:40分打卡 因不滿到13點 故以12:30計算
我又問 那45分呢?
對方表示 也一樣是12點30
我說這樣不太合理吧
但對方說 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