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
附上部分合約內容
請問房東可以依第七條拒絕賠償嗎?
事實經過:
租屋契約原本到今年七月為止
結果昨天收到房東簡訊說因為房子是違建的 要我3/15前搬走
(租到違建是我自己的問題…沒先去調查清楚)
原本的押金跟未滿一個月的天數會退還
都是月初先繳房租 所以三月初還是必須先繳一個月
然後看住幾天 剩下的租金會退還
(退還押金跟租金本來就應該的吧...但房東簡訊說的好像他人很好一樣= =)
問題:
想請問這種情況 我能額外向房東請求賠償嗎
因為放完年假只剩半個多月能找房子
而且平常要上班的時間很 下班都要八點多了
找房子加打包行李 很擔心3/15前沒辦法找到適合的房子
老家也在好幾個縣市之外 通勤要兩個多小時 所以也無法先搬回家
麻煩熟知這方面法律的各位可以給我一點建議
非常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