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2015/2/25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為騎士有受傷,現場119送醫,有診斷書。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醫院有簡易筆錄,後來也有到交通隊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我方已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稱有強制險,但保險公司還沒有跟我聯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地點在新生南路往北於和平東路口前,中油出路口前,為一五線道道路,第四、五縣道間
有雙白線,我方騎乘125機車於第四線道,右方有一公車從第五線道左切入我方車道,我
隨之減速,速度大概是從40km/h->20km/h,此時就遭後方另外一台125機車追撞,被撞擊後
我方車右傾倒地,我人也一起摔出去,事發後,前方公車有停下來詢問是否是跟我擦撞,
我表示不是跟他碰撞,所以他就離開了,經由119送醫,右腳擦傷及頭部外傷,我方車三角
架歪斜、車殼磨損,車行估價一萬兩千多元,對方無受傷亦無車損,醫院製作簡易筆錄時
對方允諾以保險賠醫療費,車損他們負擔,但隔日又反悔說要追究公車,所以又去交通隊
製作筆錄申請初判。
事發後,對方一直說會賠我的車損,但都以其他理由拖延,今天電話中他說要交由法院處
理,所以我就說那我將提過失傷害的告訴,他很輕鬆的就說「沒問題,就告吧」。
六、問題:
1. 從我的感覺,這事故對方很大的機會要負全部的責任,但卻希望在法院上處理?這樣
的方式不是對他們不利嗎?還是他們有在做什麼打算?
2. 提出過失傷害的時間點是要在初判出來之前還是之後,我認為初判結果將不會讓他們
去追究公車。(公車頂多是跨越雙白線而已)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