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以下為同學案例,想了很久想不通,特意上來問版上的大大們。
大致上的起因是因為勞資與兩性不平等問題,
因為同學懷孕,老闆不給育嬰假並且要求該員需簽結留職停薪文件,
其中有些過程有做側錄聲音的動作,
最後在調解委員會上,在協調的階段,
好像是調解的委員說:
因為是沒告知側錄錄音情況下,該錄音檔無法當作證物。
加上其他分支問題,她會告輸,建議她撤告。
後續同學說了啪啦啪啦的話說啥,
老闆當面給委員新年快樂紅色小包包之類的黑暗面,
但那不是主題的重點。
問題:
沒告知側錄錄音情況下,該錄音檔無法當作證物。
真的是這樣嗎? 但是社會新聞這些不是最後都是判刑的鐵證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02-26 10:10:00調解委員講的話聽聽就算了...
作者:
Roy22 (R.H.)
2015-02-26 10:30:00依照通保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只要有被錄ㄧ方同意就不算違法也就是如果你同學自己的聲音有被錄進 而這段錄音是基於取證並非其他不法目的話就有證據能力 至於那個委員當初你們就該在協調會錄音 有的爛委員會故意誤導這種就該去另外告那個委員瀆職並且向他上面單位檢舉他 在調解事件時他也具有公務員身份
就算私人不法取證,只要不是強暴脅迫手段,還是有證據能力。
可以錄音 調委是個單位的調委?研究下該單位的規則也錄音囉(偵查庭和法庭不可以阿)
作者:
tks9527 (謝謝你9527)
2015-02-26 11:15:00行車記錄器也是在沒有告知對方的情況下側錄的,怎麼沒有法院敢說這沒有證據力?
作者:
ppc ( )
2015-02-26 12:37:00調解委員都屁話
調解委員真正懂法律的沒多少..."國家"如果用不法手段取證 在"刑事"上會沒有證據能力
作者: v3su 2015-02-26 16:45:00
您的調委不會是………勞工局的吧@"@
作者:
Paul0225 (thanks)
2015-02-27 08:19:00電話錄音有效。上網查就知道法源依據和判例。調委胡扯。但要定對方罪,最好還有其他輔助證明其罪行證據。譬如切結書等文件...但搞完這事,也不必待在這爛公司了
作者:
Misako (未佐子)
2015-02-28 07:11:00調委的話聽聽就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