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台灣籍國民A與台灣籍兒子B長年在對岸經商。A在大陸有一陸籍配偶C(C為B的繼母,A
與B的生母已離異)。
假若A因事故喪失行為能力,臥病醫院。家屬欲籌措醫療費用,卻無權力處分A名下的財產
。
經查詢聲請監護宣告的步驟,一要召開親屬會議決定監護人,二需向A戶籍地法院聲請監
護宣告。
問題:
1、C非台灣籍,是不是無法擔任監護人?
2、因我國法院不可能派員赴陸鑑定A是否符合(受監護人)資格,除非A轉院台灣。但因為
尚無人取得A監護人資格,A有可能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離開大陸嗎?
3、後續問題該向哪個單位求助合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