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原po目前被列為詐欺案被告(桃撿)
4/14 於郵局以雙掛號寄出「聲請移轉管轄」一份至桃撿
4/15 收到由桃撿發出的刑事傳票(5月份開庭)
問題:
1.
如於開庭日前未收到移轉管轄許可(or不許可)通知書
是否依然該於刑事傳票傳喚日到到案?
(這個問題很蠢,我想應該還是要到案)
2.
4/15 收到的刑事傳票上有兩項註記,google後還是不明白其意義
2-a:
傳票上註明「本案件檢察官指揮 x股 檢查事務官詢問」
2-b:
傳票備註欄「併104年度核交字第xxxx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