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因為和政府單位接洽,簽了一份切結書
其實也不是切結書,只是針對申請人的某項條件作具結,
以作為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的依據。
內容簡單 ,如下
切結簽章
1.本人非屬 XXX(為某個資格),本人最後參與計畫的時間為__年__月__日.
2.本人已知悉該計畫之相關規定並同意遵守
3.以上所填資料均為屬實.
申請人 簽名 蓋章
但是該切結欄位並沒有提到,若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
需要承擔甚麼法律責任,(例如偽造文書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可以請問,如果真的因為在這樣的切結欄位上,申請人因對於事實錯誤的認知
(例如簽名簽太快,或者是對於資格條件有所誤解)
導致於填寫資料不實,而致使公務人員後續的資料登載錯誤,
申請人在這樣的情況下還是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嗎?
還是這只是政府機關免除申請人信賴利益保護的一種方式而已,
若切結欄位上並沒有提到要負擔任何的法律責任,申請人就不用負責?
另外還有兩個問題想請教板上各位高手
1.就一般的切結而言,如果申請人真的因為其錯誤的認知,
而於切結欄位提供錯誤的資訊,可否按民法第98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而按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知錯誤,主張撤銷契約。
而在撤銷契約的情況下,免於負擔其餘的法律責任?
(例如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2.請問,雖然我知道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契約書須提供一式兩份才會發生效力
但,不論是契約書或切結書,如果只由立約之一方留存該合約書
若事後立約之一方塗改該合約,該怎麼辦?
例如一份手寫的合約,簽約簽完之後,立約者馬上把它拿回去增修一些東西
為何契約並不以一式兩份為要件?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