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明跟我買了一隻手機~
價金5萬台幣~
小明因自己無時間匯款委託小明女友匯款給我~
我確認匯款無誤後~
將手機寄給小明~
小明確認無誤交易完成~
事後~
小明跟女友分手了~
小明女友告我詐欺~
理由是小明女友沒收到手機~
並對我提出民事不當得利之請求~
要求返還價金5萬台幣~
問題:
請問我需要償還小明女友5萬元嗎?
第一百八十二條 (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
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我在不知道匯款是小明女友匯款的情況下~
將手機寄給了小明~
是否符合民法182條 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懇請版友如瞭解這方便資訊回覆~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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