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11/24,小弟遺失的筆電在ubike上被取走,小弟當下馬上報警,但在12/x對方
(法國人)透過我的電腦與我聯繫(我的筆電當時處於睡眠狀態),並順利取回
之後由於課業繁忙及換手機號碼忘記去銷案
在今年4/28接到台北地方法院通緝書載明該員(法國人),已離境,認定該員已逃匿
故發布通緝。
看到這個我猛然想起還有這件事情,所以我馬上去當初報案的派出所進行銷案。
問題:
由於該案已移交地檢署,雖然在警局警員告知我這樣就可以了,同時我也做了撤告筆錄及
錄音錄影簽名,想請問大家是否後續我還有任何事情要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