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事情是發生在家母身上。
事實經過:
家母日前透過仲介購買了一間二手屋,當場簽了買買契約也與屋主簽了本票30萬元
(第一期付款)。(同時也簽了免去審閱期的同意書)。兩天過後,家母反悔而決定不要買
這棟二手屋。即便去過調解服務處,屋主仍堅持家母要付清30萬元(總價的10%)本票金。
==時間線==
5/2:簽約
5/4:至仲介辦公室說明要解約
5/8:寄存證信函給屋主,主張家母在未經充分了結合約內容下就簽約了。
5/15:調解庭未果。
5/18:屋主寄存證信函給家母。聲稱在5日內付清本票金即可解約。
5/19:家母寄存證信函給屋主,主張願房價的以3%~4%當違約金。
問題:
1. 在合約內裡面並沒有註明說違約金就是本票金。且詢問過附近的仲介,一般只會
要賠償3%。所以我們認為要支付10%的違約金不合理。
2. 合法的手段讓屋主願意接受我們的條件。
3. 如果我們不願意支付屋主堅持的30萬違約金。是否就要上法庭呢?相關的律師費
會多少?
4. 煩請推薦中壢桃園地區有相關經驗的律師。
先感謝各位善心人士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敬祝平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5-21 08:12:00訂金可以不退,違約金歸違約金.5/8主張,與當時簽下免審閱不是剛好牴觸??對方也不用跟您客氣,把本票直接送到法院去裁定律師費一審是六萬吧.違約金當然不是本票金,現在這本票是訂金.....說真的,訂金 10% "並不會高"
作者:
Aaso (每度あり)
2015-05-21 14:52:00ㄜ10%對方人算很好了吧,一般都直接沒收訂金
作者:
Aaso (每度あり)
2015-05-21 17:16:00喔喔sorry看錯了....沒收30萬的話就是民法249的問題了。
屋主如果不賣的話,他除了返還30萬外,還得再賠30萬給買方。這不是兒戲。
我沒看錯,賣方違約不賣也要賠30萬給買方,那買方憑什麼要求賣方一定要接受買方的條件?所以,我才說這不是兒戲。
作者:
MELOEX (MELO)
2015-05-23 00:38:00看看售屋版一堆反悔求解文 覺得現在人買簽約跟買菜一樣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