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先說明絕非我本人,我沒有再租書的習慣。
剛好最近在讀法律,我朋友問我 他在租書店有借幾本書
然後下次再去的時候 店員跟他說只剩一本書要還
另外沒還的書也登記有還書的紀錄 (應該是店員疏失)
我是跟他說 應該是無法告你 不知道我回答對不對
他又問我事後發現 能告他嗎? 我就不知道答案了
問題:
行為人於行為後,因為第三人故意或過失行為之介入,
而導致結果發生者,則先前之行為人不必為結果發生負責。
是否在客觀歸責上 為第三人自我負責 (店員的過失導致沒還書的結果)?
這樣還構成侵占罪?
另外 事後如果店家想起是誰書沒還 可以告當事人嗎?
由於借還書紀錄是租書店的電腦系統 他們可以自行竄改來告嗎?
不知道問在這邊是否合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