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上禮拜的禮拜天(5/17)我從新竹回到新北租屋處的時候就發現完全沒有熱水可以使用
當時約晚間11.30 我立刻傳了line給房東,當然房東也是隔天才回我
他說 因為好像我們在使用的電熱水器管線漏水,造成隔壁漏水
所以他要關閉幾天熱水器
當然因為這個禮拜我根本沒熱水洗澡,所以只能姑且跟隔壁間借用
但總不能常常借,之後再借了一次,然後後來我就用電磁爐燒水洗澡了。
但是房東對我根本不聞不問,下圖附上是我與房東之對話
後一天他才傳來
然後隔天又傳來一封要收租金的簡訊
(簽約是20號收租,20號當天就傳來,非常之有效率。)
(補充:是套房,熱水器與樓上四間共用 沒有共用澡堂 @2015/5/24 03:20)
問題:
1.房東是否該賠償我那幾天去同學借洗澡之損失的錢?
(這部分房東是否應該除了賠償同學熱水氣的錢以外,還有精神上賠償?)
2.他如果再不把熱水器打開,我是不是可以 提前解約並拿回壓押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