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ino926 (走啦!去喝酒)
2015-05-22 20:06:48事實經過:
我有位長輩之前曾在行政院退輔會所投資的公司服務,
近日退休後請領勞保年金才發現,於民國60年期間有三年無故被中斷投保三年,
致勞保年金基數短少三年,而造成實質損失。
經向法院提告請求補償,日前被判”駁回”,理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指勞保條例第72條修正增訂賠償項目為68年修訂);
問題:
我這位長輩於70年才離開上述公司,請問是否有類似情形取得勝訴者?
若能提供資料做參考將非常感恩。並因此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