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台東的某人告我詐欺,但此誤會其實是發生在台北,
卻由台東地檢署通知我去開庭。
我打電話給書記官,跟他講希望改到台北開庭,
他就叫我寫個書狀過去,我就寫了馬上寄過去。
今天我又打電話去問書記官,他說我已經申請移轉了,
那台東的偵查庭我可以選擇要不要去,
但是還是會照開就是了。
問題:
我真的可以不去嗎?然後再等台北的偵查庭再開一次?
可是一般來說被告不去對被告不是非常不利嗎?
我覺得應該是台東地檢署要直接取消偵查庭
然後讓台北地檢署開偵查庭吧
什麼叫做還是會開然後我自己選擇要不要去?
到時候偵查庭由原告在哪裡搬弄是非,我也不能為自己辯駁
被誤解權益損失,還不是我自己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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