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些日子收到警局說我涉及刑事案件,約了時間去警局說明與作筆錄
警察先說一個人名問我認不認識,我說不認識,他又秀出一個ptt的帳號
說我企圖使用他的帳號一直試密碼,簡單說就是要盜他帳號的意思
接著秀出進版畫面有人一直重複試你id的訊息,就是在很密集的時間內一直嘗試登陸
合理懷疑我有所意圖,所以告我妨害電腦使用罪,過些日子要去法院開庭
接下來是重點,我的部分,首先,這個帳號名稱是我要申請的新帳號名稱
我取了一個很大眾的名字,方便我自己好記,但是這個名稱是站方認可的名稱
有用ptt應該都知道,如果連第一個帳號名稱都沒過的話根本不能填寫後面的註冊單
所以我確定這個名稱當時是可以用的,過些日子我想看有無成功
就用那個帳號登陸看看,但時間有點久了,我沒有特別記住密碼
導致試好幾次都沒成功,因為網路用的帳號密碼太多了,我的帳密都不同
當時覺得沒有差就算了,但是後面註冊資料沒齊全所以沒成功
因為信箱沒收到註冊成功的信,但我要怎麼證明我是要註冊新帳號
但忘記密碼,所以短時間內重複測試?
問題:
最奇怪的地方是那個帳號明明是我申請的,為什麼會變成別人的帳號?
帳號註冊單沒過時別人也可以申請跟我一樣的帳號嗎?
我現在只能確定當時那個帳號是可以使用的,我完全沒有要盜用他人帳號的意圖
在註冊中第3點
3、隱私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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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確定要上法院了,我是否可以請站務調出我當初用這個帳號註冊的紀錄
好證明我的清白呢?或是這要轉到哪一版才適合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