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6/9 晚上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受傷,應該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4 天後到警局作筆錄 現場被破壞 但有行車紀錄器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機車有強制險 正在聯絡保險公司中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事情是這樣的,當天的我騎車要去載朋友的時候,
因為是下班時段車都非常密集,
我從內側超車沒多久就聽到後面有機車摔車,
我立即停車並打電話給110 並請警察叫救護車,
並且跟傷者確認知不知道是誰讓她摔車的,
她說不知道,我就一直留在那等警察跟救護車到達,
等到警察叫我離開我才離開。但是警察也沒有要求我留任何資料,
後來做筆錄時看行車紀錄器, 發現我超車時勾到對方後照鏡
造成對方摔車
後來聯絡對方,對方十分生氣要對我提告
六、問題:
我知道過失傷害是難免的但是這種情況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