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4/11/29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機車雙載 都有受傷
我方汽車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作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任意第三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行進間雙黃線迴轉 對方撞至我左後車門
六、問題:
我已經先跟駕駛和解
但乘客那邊 談不攏 對方告我過失傷害
今天檢查官開偵查庭 對方請假
對方的代理人 要我請檢察官安排去法院調解
但因對方沒來要再開一次庭
我的問題是 法院調解 是指檢察官起訴 後
移轉至法院 由法院安排調解
還是由檢察官直接安排 法院調解
調解不成再起訴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