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為目前待的部門之前都沒有明確制定績效考核的制度,
所以導致一些亂象一直存在,新任的主管決定制訂績效考核的計算方式
績效細項的各項目我就不提,但基本上就是月底統計部門人員的「處理件數」
主管一開始提出的方案是月底累積的處理件數給予各人員分數及排名
但是老鳥就跳出來反對,表示不應以當月累積件數來計算
應該以 當月累積件數/工作天數(扣除特休) 來計算
並表示勞基法有載明特休不影響考績
可是菜鳥也跳出來說,有人員放假,當天原老鳥要處理的案件也都得由他們來處理了
別人放假,他在忙,最後績效要除以工作天數,對他們很不公平
總之~老鳥假多,菜鳥假少,有些超菜鳥連特休都還沒有
問題:
1.我剛剛google但沒查到,所以想問以月底累積處理案件數來計算績效分數及排名
是否真有違勞基法之虞?
如無,一般多數公司會採取哪一做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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