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家人之前車禍雙方互告後,又私下和解,但案件已成立,近期開庭對方表示和解內容他並
無放棄對我方要求"賠償之權利",也無放棄"刑事請求權",反而是我方放棄並不能對對方
提出民、刑事告訴,請問此和解內容有效嗎!? 我方已提出的民刑事告訴是否無法成立了
?(當時雙方互告傷害後私下和解)
和解書內容如下
和 解 書
*** (以下簡稱甲方)駕駛***普重機與 *** (以下簡稱乙方)駕駛***輕機車,雙方於民國
103年12月3日下午1點35分在土城區中華路一段159號口發生擦撞,雙方經協議後,決議和
解,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或相關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要求賠償並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一
切追訴權絕無異議,口說無憑特此立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