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公司員工人數不到50人,卻有成立福委會,本人過試用期後,
公司每月從薪資內扣除$150元做為福利金,除三節禮金$500元(或等值禮品)
每月壽星可補助$300元,每年皆未公開福利金帳目。
問題:
公司規模適用職工福委會的法條嗎?
亦或不論有無立案,福利金不可扣除固定金額?
另外公司有一條不成文規定,即不論員工婚喪喜慶(親人過世/結婚生子),
其他同仁(即便不同分公司)皆要交$300元紅包,理由是職場倫理(?)
請問這樣合法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