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人任職的學校旁有條溪流,假日常常有民眾跑來烤肉玩水
但是該溪流是水質水量保護區,且封溪禁釣
民眾烤完肉之後就隨意丟棄垃圾在溪旁,甚至用溪邊的石頭搭起石堆就地烤肉
有公德心一點的會把垃圾打包,但是打包好後是丟在校園內(要到溪畔需要從校門進入)
沒公德心的就連撿都不撿,直接拍拍屁股走人
問題:
請問這種狀況該怎麼處理呢?
查了一下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引用自來水法 第九十六條 來告誡民眾?
另外有個問題,有沒有規定離河道多少距離外烤肉不會受到法條規範?
因為民眾烤肉的點不是在河床上,而是旁邊有塊小空地,距離河床大概10公尺左右
或是還有其他法條可以引用呢?
當下若有發現經勸告不聽者,可否和附近的派出所報案?
謝謝~
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