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事件主要是計程車乘客開右方車門,未注意到後方機車通過,開啟車門時導致機車騎士摔傷
在初步分析研判表中顯示,乘客未注意後方有過失,計程車司機未緊靠右側及紅線臨停所以也有過失
騎士分別向兩方求償,乘客同意該金額,也完成了私下和解並簽了和解書,但沒有經過調解委員會。
而司機部分不同意該金額,因此騎士已透過警察局提出告訴。
問題:
據騎士的說法,他沒有要告乘客,但乘客收到了警察局寄來的通知書,案由是調查過失傷害
想請問
1.是因為騎士是透過警局告訴而非自訴,基於告訴不可分的原因,所以乘客也到場說明嗎?
2.接下來乘客是否要請騎士到庭說明與乘客已和解即可? 還是有其他程序須注意?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