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天派出所送來通知書,事由是妨害電腦使用
大約一兩個月前,懷疑前女友劈腿
擅自登入fb查看訊息(他並沒有給我密碼,我從她告知我的她其他APP密碼猜測登入
發現她與前男友仍再一起,於是大吵結束。
當晚分手了,隔天對話紀錄前女友有問我「我有給你臉書密碼嗎?」「為何偷登」的訊息
,我也承認她沒有給我而我偷登入的訊息,當下氣消了也很自責道歉做這件事。
應該是被留下來當證據了,也沒有再聯絡了
隔天也把所有與她的聯絡方式、對話紀錄都刪光了
今天就突然收到她居住市的派出所的通知書
問題:
第一次遇到這樣的問題,確實我做了估計也被截圖當作證據了
而今天收到通知書,想知道後續處理要怎麼辦?
下下禮拜要去她那邊的派出所,我不能反駁什麼,也承認了我偷登
想請問這樣被告的話,我所面對的刑責大概會是什麼?
會有前科嗎?
謝謝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