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在搬入租屋處一個月後,因為懷孕了,臺北市各項福利較優,也向房東說明需要
遷戶籍的原因。
房東表示:
我們出租不提供遷入戶籍,是避免稅金的問題,我跟婆婆商量,是否遷跟我們住的ㄧ起看
看。
我也向房東表明:我需要的只是台北市的戶籍,遷到哪裡都可以看她方便;遷入戶籍不會去
申請租賃支出,這點可以放心;如果是擔心之後搬走戶籍不遷出的話,房東是有權到戶政辦
理強制遷出的。
後來房東又問我:如果是遷到租屋處,是妳自己去辦就可以了嗎?是否需拿契約去辦呢?
我跟她答覆:遷租屋處的話,因為租約未經公證,要麻煩您幫我在租約載明同意遷入戶籍且
提供房屋權狀或稅單的影本,這樣我就能直接去辦理, 稅單影本遷完戶籍會還給您。
結果房東又說: 因稅單上面是自用住宅,但拿這遷入,那就會被罰成ㄧ般住宅,稅金因此
需多繳, 妳以後也ㄧ定要向政府申請補助,就會有承租關係,我婆婆認為需跟妳收些費用
,可以接受嗎? 我們有遇到向政府申請房屋補助被罰。
問題:
1.屋主是婆婆但跟我們簽約是以媳婦的名義,媳婦是代理人,請問這樣簽訂的租賃契約有效
力嗎?
2.租屋可否有權利將戶籍遷入?
3.我主要是為了寶寶出生後的生育補助才要求遷戶籍,不是為了租屋補助,房東要求收取費
用貼補稅金這樣合理嗎?
(在完全沒有報稅的情況下)
如果有想到別的問題再做補充,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