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我的阿北(爸爸的哥哥)曾經有結婚 育有兩子 但是以前他生前愛喝酒 會家暴
差不多20年前就離婚了,期間我們親戚間都有跟他們聯絡 說一起吃飯什麼的
他們沒有參與,一直到阿公驟逝 也有找他們 他們也沒有參加 平時也沒有跟
親戚聯絡,100年阿北癌症住院,妻小有出現 但是只拿走阿北要拿來開刀的費用,
阿嬤102-103年多次病危 也有通知也未曾出現。阿公在78年11月5號就入住復興南路的
房子,81年要之前就一直住在三民路隔壁的我們一家搬進來一起住,今年阿北的妻小要
求給他們1/6的繼承,提起民事訴訟,原告為其子甲男,告我爸未經原告甲男同意由我爸
一人單獨使用。而「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
有使用收益之權」以民法第818條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62年台上字第1803號
,準此被告我爸逾越其應有部分1/6部分範圍,原告自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及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被告我爸請求租金共59萬。
綜上依民法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第2款,同法184條、179條規定提起訴訟。
阿公在過世前曾口頭告訴我房子留給我們一家 但是當時才高一沒有想到後面變這麼嚴重
阿公走得突然沒有留遺囑 也沒有錄音。
問題:通常都是要分六分之一給他們,可是阿北他們家這20年來幾乎都是消失,
除了病危出現拿走錢以外,都沒什麼出現。
這樣也可以分得六分之一嗎?
而且當初房子是阿公找我爸進去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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