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和解書甲乙方錯誤

作者: Aquahazel (去旅行吧!)   2016-01-04 20:56:35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6/01/02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事發當下直接報警,有作筆錄,現場無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是計程車
我騎機車,只有強制責任險 (故無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騎機車道直行,對方從汽車道要往右方道路
該路口狀況較難形容,參考google街景 https://goo.gl/maps/cfvBvt3uo9C2
雙方車速都不快,路口無號誌
我方騎車時看到對方車頭從左側過來,想閃避已來不及,機車側方被撞上
立中柱卡到對方車前方保險桿,保險桿脫落
我方機車與人無任何損傷
六、問題:
事發當時直接請警察過來現場,並至派出所作筆錄
當天雙方無共識賠償問題,故至今日對方至保養廠估價後再談
今日上午對方開出的估價價格我方不能接受
下午請我方認識的保養廠,連同至對方保養場談價格
我方提出的金額比例對方亦無接受
故離開現場,讓對方看要至調解委員會或再找我方和解
晚上對方來電願意以我方提出的價格和解
當晚至派出所直接填和解書並把金額給對方
問題:
和解書為派出所提供的制式和解書
甲方為對方,乙方為我方
「和解情形」欄由我方書寫 (寫上事發時間、地點、何天何時何解、金額)
「和解條件」欄已有制式條列三項
其中第二項為: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要求其他賠償,
並不得再有異議,並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依竊追訴及告訴抗辯權等情事。
當下看到這條時沒注意到「乙方為我方」,當下沒修正到(乙方應為對方甲方)
簽完警員影印給雙方即離開
到家時才發現這一條甲乙方的部分沒改到
請問
1. 我需要主動找對方修改,或再連絡對方至派出所一同修正嗎?
2. 若對方再來凹我們事後相關賠償,或對方提出民事賠償告訴
會成立嗎?
註:到家後我有聯絡該派出所詢問此狀況,警員告知無須擔心
對方其實也很明白表示他只是要拿賠償金,但還是有點擔心...
先謝謝各位板友了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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