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前年服義務役,服役前已於公司工作一年多
已告知老闆入伍日期並知悉,且我工作到入營前一天晚上10點
公司全部職員僅十人,故沒有人事只有會計
去年(2015)九月退伍,回到原公司,直到年底會計通知我當時算離職,
特休等福利需工作一年以上才有,我不符合資格,才知道年資不見了。
問題:
請問是否需申請留職停薪才能累計服役前年資?還是兵役法等有保障?
另我打電話詢問1999得到的答案是需入伍前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否則公司可當我離職.
而服役前公司無人告知是否申請留職停薪,請問公司是否有義務告知?
若我提供的資訊不足,請告知,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