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是這樣的,小弟有個朋友雙方簽約104/06/05號~104/12/05的半年約,用的是一般書局的
租賃契約,雙方中有加註其中一條 " 本契約期滿時,請乙方告知續租與否,(一)續租再填
展延日期,(二)不租時於最後一期付房租時,先告知,若逾時不理,則視同再租六個月"
這位朋友因為都每個月10號發薪水,所以有跟房東說好10號在繳房租,當然,在最後一期
繳的時候,房東沒有問他,他也沒有告訴房東要不要續租,就一直住到現在,等到最近他
要回老家了,不續租了,希望只繳最後面他住的租金,並請房東還他押金。
但房東不理他,說因為你沒告知,所以這押金我不能還你。
問題:
我的疑慮有二:
1.雙方都未告知,應屬於不定期租約了,房東不該用這條來壓他
2.關於"逾時不理",房東也沒告知他阿,那這條不太合理的加註,是否能夠生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