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5年12月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肇責無意見
六、問題:
和解書是對方保險公司寄來的 和解條件中有一條
「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我這邊)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對方)要求其他賠償
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溯等情事」
我的疑問是,乙方不在追訴這點理所當然,但「任何其他人」也含在和解條件裡,是否
適合?雖然在這次事故應該不會有其他人跑出來,但還是想要問一下。我的想法是,我
簽字當然我保證我不在追訴,但如果有丙方之類的人出來,甲乙雙方的和解書會對丙方
有效力嗎?如果沒有,又為何會出現在和解書裡?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