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nference (LastManStanding)
2016-01-19 21:26:52事實經過:
簡單來說,就是手機掉地板被陌生人撿走。並且有店家提供的監視器畫面為證。
因此我就提供店家的監視器畫面給警方並且提出侵占告訴。
此外,我沒有拿到報案三聯單
( 我有詢問該警察,警察說因為我一開始報的是遺失,
之後改報侵占,兩個案子合併呈交。三聯單主要是預
防警察吃案,但警察有翻紀錄本給我看,證明他們沒有吃案。
筆錄,還有該店家店員訪談也做得很仔細! )
可是過了約莫一個月。剛剛警方打電話告訴我,
說侵占是三年內的輕罪,沒有辦法調通聯記錄!!!!!
問題:
在此小弟想請問各位大大:
1. 請問警察說的是對的嗎?
2. 如果是對的,那我不就只能摸摸鼻子了....
還是有其他的辦法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